北京市**采购中心原副主任任京萍指出,*8条规定“采购人和委托的代理机构”相互监督,这是现实中不太具有可操作性;*44条规定“公开招标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这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应该由评标**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42条规定“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投标结果”,表述略显含糊,应进一步明确投标人有权不参加开标,但未参加开标应视同于对结果认可,放弃对开标的监督权和异议权。 《公共采购》杂志社记者张斌伟结合多年业界采访的所见所闻,谈了对18号令修订工作的看法。征求意见稿体现了这几年***采购的改革思路,比如“简政放权”“还权采购人”等等,特别是*69条邀请供应商参与验收,值得点赞。他还对*44条“采购人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应该依法按照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48条“采购人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应该从省级以上*门设立的**采购评审*库随机抽取评标*”等条款提出了不同意见。 来自天恒招标有限公司、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安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北京信一招标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也从招标业务实践的角度,对18号令《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一系列修改建议。公共采购分会副秘书长魏友军认为在此管理办法中*回避“电子招投标”的内容,在当前**采购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建设日新月异的背景下略显不妥。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张思青律师从法律的角度认为在《征求意见稿》中,法律责任处罚的条款过于宽松,有点违规行为只受到“较高三万,一般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程度明显偏轻,不仅起不到规范和警戒作用,还有放纵之嫌。 座谈中,来自**采购行业的学者、*、律师和从业者代表,各抒己见,深入交流,从不同的视角提出了许多不同的意见和建议,为《**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建言献策,为**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很多有益的立法参考。